浙江在线·浙江城镇网 10月19日 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、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,教育机构没有完全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。近日,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,依法一审判决市区某幼儿园赔偿6岁男童乐乐(化名)各项损失84907.7元。
乐乐今年6岁,是市区某幼儿园学生。去年9月11日下午,乐乐在幼儿园教室内摔伤,后老师通知家长,并一起将乐乐送往医院救治。经鉴定,乐乐右肱骨外髁骨折(累及骨骺),该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。损伤后的护理期限拟为90日,营养期限拟为90日。因在赔偿问题上乐乐家长与幼儿园协商不成,2015年7月10日,乐乐家长向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,向幼儿园索赔人身损害经济损失111526.93元。
法庭上,乐乐的父亲称,乐乐在绍兴市中医院住院治疗16天,共花去各种医疗费12590.93元。乐乐在教室里受伤属于带班老师对学生疏于照顾。乐乐的援助律师认为,乐乐只有6岁,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对在学校教室内可能出现的危险,不可能认识、预见和避免,幼儿园应对乐乐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责任。
幼儿园方面则称,幼儿园方发给家长的《幼儿入园家长须知》中明确指出孩子入园不得穿拖鞋。事故发生当天,乐乐是穿着拖鞋来幼儿园的。2014年9月11日下午午睡后3点半左右,王老师安排幼儿户外活动。由于前日下雨,大型玩具上有积水,老师安排孩子坐在教室内等候,老师去卫生间拿拖把时,乐乐在教室内开心地跳跃,不慎摔倒致伤。幼儿园在乐乐发生意外时,第一时间通知家长,并积极采取救护措施。幼儿园尽到教育和告知义务,乐乐所受的伤害实属意外,园方不承担全部责任,双方应当按责任大小进行承担。
法院核定,乐乐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,包括医药费、护理费、营养费、残疾赔偿金、交通费、鉴定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11884.63元。法院认为,乐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上学期间在幼儿园教室内摔倒受伤,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。中心幼儿园系具办学许可证的事业单位法人,乐乐就读的幼儿园系中心幼儿园的下设机构,故应由中心幼儿园承担责任。乐乐穿着拖鞋上学,存在一定安全隐患,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,故应对自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综上,法院酌情确定,由中心幼儿园对乐乐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的合理损失承担80%的赔偿责任。近日,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遂作出上述判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