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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年前车祸私了 如今伤情恶化打官司

发布时间: 2020-09-14 15:05:58 来源: 未知 作者: 佚名
曾经,王某驾驶小轿车与驾驶两轮电动车的陈某发生碰撞,导致陈某受伤。两人选择“私了”,均没有及时报警,交警部门未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。

浙江在线9月14日讯曾经,王某驾驶小轿车与驾驶两轮电动车的陈某发生碰撞,导致陈某受伤。两人选择“私了”,均没有及时报警,交警部门未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。几年后,伤病出现恶化,陈某起诉王某要求赔偿经济损失。

在没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、视频监控也不清晰的情况下,台州市仙居法院最终认定王某负全部事故责任,赔偿原告合理损失3万余元。

事情要从3年前说起。2017年7月3日,王某驾驶小轿车在村内道路自北往南行驶,与驾驶二轮电动车自东向西行驶的陈某相撞,导致王某轿车左侧车门刮擦,陈某摔倒在地受伤。两人是邻居,平日关系不错,于是选择私了,王某赔偿了一些医药费给陈某,也没去报警。

陈某到医院治疗,经诊断为S5椎体骨折,休养了一段时间,伤势有所好转。

然而,一年多后,由于骶尾部一直疼痛,陈某又住院治疗,诊断为第5腰椎滑脱伴椎弓崩裂,腰椎椎管狭窄症,S5椎体陈旧性骨折。治疗要花很大一笔费用,2019年7月,陈某将王某及其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12万元。

对于两年前的事故,陈某和王某各执一词。陈某认为,事故发生后,是王某要求私下协商,所以没有报警,王某要对没有事故认定书负全部责任。王某表示,当时是陈某的电动车碰上自己的车门,事故责任应该在陈某。他想报警,但陈某说没什么大碍不需要报警。

仙居法院最终确认,由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,判决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原告30386元,王某赔偿原告632元。一审判决后,双方均没有上诉。

经办法官介绍,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七十条规定,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,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,保护现场;造成人身伤亡的,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,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。

“本案中,事故发生后陈某受伤,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又没有受伤的王某,更具备优于陈某的处理能力,但他有条件报警却没有及时报警。因此,法庭认为导致本次事故无法定责的原因在于王某,确认由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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