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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动车违规充电致租客3死1伤 云南一房东和电动车车主获刑

发布时间: 2020-05-04 22:46:20 来源: 未知 作者: 佚名
男子周某违规给电动车充电,结果引发火灾,导致该房屋的3名租客死亡,1名租客受伤。房东车某明知周某在此充电,没有阻止还收取相应的充电费用。

原标题:电动车违规充电致租客3死1伤云南一房东和电动车车主获刑

男子周某违规给电动车充电,结果引发火灾,导致该房屋的3名租客死亡,1名租客受伤。房东车某明知周某在此充电,没有阻止还收取相应的充电费用。5月4日,记者获悉,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,法院以电动车车主周某犯失火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;房东车某犯失火罪,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,缓刑3年。

公诉机关指控,2019年5月20日5时40分许,因被告人周某在昆明市官渡区违规给电动车充电,从而引发火灾,造成该房屋的租客杨某等3人死亡,租客张某受伤(经司法鉴定伤情为轻伤二级)。被告人车某作为房东,明知周某在此充电,没有阻止,还收取相应的充电费用。

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周某、车某因过失导致火灾发生,致使3人死亡,1人受伤,其行为已触犯刑律,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庭审过程中,周某、车某对指控事实、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,并签字具结,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没有异议。周某的辩护人提出,周某具有自首情节,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,自愿认罪悔罪;本案为过失犯罪,周某因客观需要停放电动车及充电,主观恶性小;无前科;因家庭困难未及时赔偿被害人。

车某的辩护人则提出,车某具有自首情节;犯罪情节相对较轻,作为房东具有一定的管理义务,但火灾发生与其提供的租赁物无关;他积极抢救,已赔偿伤者及死者经济损失,并取得谅解;当庭自愿认罪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,具有良好认罪态度,建议对被告人车某适用缓刑。

法院认为,周某、车某因过失导致火灾发生,致使3人死亡,1人轻伤二级,其行为已触犯刑律,构成失火罪,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周某、车某因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,二名被告人经民警通知主动到案,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愿意接受处罚,依法对其从轻处罚。车某的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,其中取得一名被害人的谅解,依法对其酌定从轻处罚。

公诉机关的量刑情节,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法院予以采纳。周某、车某的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,自愿认罪认罚、具有认罪悔罪表现、初犯的辩护意见,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,法院予以采纳。周某、车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为过失犯罪,主观恶性小、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辩护意见,法院认为本案为过失犯罪,且均因二名被告人的过失行为引发,且造成严重后果,法院对周某、车某的辩护人上述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。

最终,根据周某、车某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,法院以周某犯失火罪,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;以车某犯失火罪,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,缓刑3年。(记者李铁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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